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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1年苏州市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有关 问题的说明--助理工程师(不含初定)

2021-01-21

关于2021年苏州市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有关

问题的说明--助理工程师(不含初定)

市各有关单位、有关人员: 

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,按照有关职称文件精神,现就我市2021年工程系列职称申报政策的调整、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以下说明,请申报单位、申报人员认真阅读、准确把握: 

 

一、关于申报途径的问题

目前我市部分工程系列的中初级职称已由相关协会、条线主管部门、(县)市区职称部门承接,申报人员可按以下归属进行申报:交通工程---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,环境保护专业---市环保产业协会,冶金工程---市冶金行业协会,纺织工程---市纺织工业协会,质量技术监督工程---市市场监督管理局,昆山市建设、机械、电子信息工程---昆山市人社局,吴江区机械、电子信息工程---吴江区人社局,工业园区机械、电子信息、化工工程---工业园区劳保局,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。除上述以外的中初级职称评审仍由我中心组织实施。

 

二、关于网上申报的问题 

2021年,助理工程师评审采取网上申报、线下评审的方式,申报人员须在申报系统上如实填写各项申报信息,并上传相关原件的扫描件。网上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申报材料。申报流程为:

1.网上申报。网址为http://222.92.197.179:9001,申报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-4月16日

2.资料准备。

1)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,在线打印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》(A4纸双面打印,一式2份)、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》(1份)并加盖单位印章。

2)在申报网站上下载《2021年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》,按照《申报材料装订要求及填写说明》准备纸质材料。

3.资料上报。

在工业园区、高新区、苏州市社保中心办理社保登记的申报人员,将申报材料直接递交至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,我中心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17:00;其他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当地人社局职称部门,各市、区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17:00。

 

三、关于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的问题

学历、资历要求

1.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

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

2.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

1)获得其他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

2获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

3)获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

4)获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。

申报人员应尽量提供与现从事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、专业培训证书等资料。

(二)关于论文和继续教育的问题:

不作要求。

 

四、关于学历认证的问题

申报人员的学历证书须在中国学信网上可以查实,并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(其在线验证有效期应设置为6个月)。学信网上不能查实的须提供证书以外的其他佐证材料,比如:学历认证报告或者学籍资料;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;服役期间获得的部队院校学历应提供服役证明;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高校联合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(证书编号以“H”打头的)应提供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等。

 

五、关于时效性的问题

申报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(任职年限)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;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、论文、学历(学位)证等,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。

 

六、关于社保缴纳的问题

    按照评委会要求,申报人员需提供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联的的社保记录,至少提供近三年的社保记录。社保缴纳未满三年的,按实际情况提供。

 

七、关于业绩、成果的要求 

申报人员应提供与申报专业(学科)相关的业绩、成果,并由所在单位核实后盖章,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。业绩、成果材料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(如合同、会议纪要、图纸、报告等原件的复印件),证明材料要能明晰与申报人的关系及其所发挥的作用,不能只提供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(即所谓的“业绩白条”)。集体获奖项目由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或查询路径、项目负责人名单(格式:获奖项目名称、颁奖单位、获奖时间、主要负责人姓名、职务、职称)。  


八、关于评审结果公示的问题 
    按照《2021年苏州市职称评审计划一览表》进行材料受理、评审结果公示、证书发放等。申报人员可在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(http://hrss.suzhou.gov.cn/)上点击“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”进去查看,同时我中心会在“苏州职称评价”微信公众号上进行相关推送。

 
九、关于复核的问题 
    评审结果公示后,申报人员可在公示通知规定时间内提请评审结果复核,复核仍按照《苏州市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复议制度(试行)》(苏人保专〔2015〕1号)文件规定执行。


十、其他规定 
    1.按照省厅文件要求,我省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与《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〔2018〕96号)不一致的,以《通知》为准。

    2.药学(药品)专业、技工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参照本通知。

  3.中心不受理中介公司代为申报的材料,申报材料一律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者本人直接递交。 
    4.评审结束后,请申报单位、个人及时领取证书及退还的申报资料,并将《申报表》按档案管理规定放入个人档案。因中心场地有限,个人申报资料未领取的,中心负责保管一年,一年后按保密规定流程销毁。


附件: